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84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社會治安所生之危害,兼 衡渠 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法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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