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博聖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博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70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7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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