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聲字第18號聲請人 黃鈺棋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政偉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政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0年度重勞上字第37號;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聲請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除以99年度審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將該事件移送原審法院審理外,並以99年度審救字第5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上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對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不服原審9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而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重複准許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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