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克興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克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克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8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部分判處無罪,無罪部分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93
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15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
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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