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詩傑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詩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龔詩傑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072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48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5
8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銓正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