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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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職字第28號上訴人正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建正 訴訟代理人 侯旻伸 律師
孔繁琦 律師 林煥程 律師被上訴人世紀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佟思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項下,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王國慶律師、佟思敏律師」。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