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02號聲請人 陳蔡珠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曾阿寶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裁定(106年台聲字第5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