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1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德龍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林德龍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
18日下午1時2分許,擅自衝開新竹縣○○鄉○○村○○
路○段○○○巷○○號 鍾孟毅 所有之住宅大門後無故侵入屋內
,開啟該屋1-3室窗戶後進入該室。嗣經鍾孟毅查看監視
器發覺而報警,為警於同日下午1時37分許,在上址當場
逮捕林德龍而查獲。
(二)案經鍾孟毅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林德龍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訊時之自白(見偵卷第8
至11、41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鍾孟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2至13頁
)。
(三)員警報告、刑事告訴狀、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不動產所
有權狀翻拍照片1張、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見偵卷第7
、17至18、43至44、46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於108年12月25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施行,此次修正係將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之法定罰金刑數額提高為
30倍之部分,經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因修正前、後之條
文內容,實質上並未有所不同,自無新舊法之比較問題,
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306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林德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
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恣意侵入他人住宅,對告
訴人之隱私期待及空間自主權益妨害甚大,顯然欠缺尊重
他人權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
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蘇鈺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