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8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告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沈仁韜 被告 王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51,984元(即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5年8月12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1.403折算。計算式:00000000+美金0000000.78×31.403=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1,168元。然原告業已於105年8月12日繳納524,160元,計溢繳2,992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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