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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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38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告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沈仁韜 被告 王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零伍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零肆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柒角捌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箔公司)、沈仁韜、王家順(下分稱姓名或名稱,合稱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永箔公司於民國102年7月16日邀同沈仁韜、王家順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永箔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皆同)2億元之限額範圍,與永箔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永箔公司於104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3,000萬元,借款期間自
104年12月9日起至105年6月9日止,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計息(現為2.13%),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每月付息1次,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如有遲延清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永箔公司於104年1月26日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期限至104年12月31日止,永箔公司得在美金400萬元或等值之他種外幣範圍內,申請原告開發信用狀融資墊款或借款等循環使用,而永箔公司應依約付息,如逾期清償時,同依上述比率計付違約金。另約定永箔公司所提供之備償票據到期未能兌現且未於相當期限內換票或清償票款時,經原告定期通知或催告後,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永箔公司經票據交換所自105年4月22日公告為支票拒絕往來戶,經原告催告還款後仍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前述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永箔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而沈仁韜、王家順為永箔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永箔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兼到期日通知書、網路新聞資料、聯徵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函及回執、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往來明細查詢表、放款帳戶一覽表、授信核定通知書及外幣放款歷史利率查詢表等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述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23,36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521,16
8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200元),並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併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忠改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借款金額│尚欠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1│3,000萬元│25,056,739元│依本金餘額自105年4│依本金餘額,逾期在6個月內按│││││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部份│││││按年息2.13%計算。│依左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附表二(民國/美元):
┌──┬───────────────────┬─────┬──────┬──────┬──────┬──────┬───────────┬───────────┐│編號│信用狀明細│押匯日/│押匯金額│墊款金額│清償本金金額│尚欠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到期日│││││││││號碼│開狀日期│開狀金額││││││││├──┼──────┼─────┼──────┼─────┼──────┼──────┼──────┼──────┼───────────┼───────────┤│1-1│5AQQH0000000│104.10.6│34萬元│104.12.18/│95,192.49元│95,192.49元│31,403.45元│63,789.04元│㈠105年5月17日起至105│自10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105.6.15│││││年6月15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1.89746%計算。│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㈡自105年6月16日至清償│部份依左開利率之20%加│││││││││││日止,按年息6.35%計│計違約金。│││││││││││算。││├──┼──────┼─────┼──────┼─────┼──────┼──────┼──────┼──────┼───────────┼───────────┤│1-2│5AQQH0000000│104.10.6│34萬元│104.12.30/│90,627.08元│90,627.08元│0元│90,627.08元│㈠104年12月30日起至105│自10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105.6.27│││││年6月27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1.93805%計算。│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㈡自105年6月28日至清償│部份依左開利率之20%加│││││││││││日止,按年息6.35%計│計違約金。│││││││││││算。││├──┼──────┼─────┼──────┼─────┼──────┼──────┼──────┼──────┼───────────┼───────────┤│1-3│5AQQH0000000│104.10.6│34萬元│105.1.29/│93,015.95元│93,015.95元│0元│93,015.95元│㈠105年1月29日起至105│自10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105.7.27│││││年7月27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1.97225%計算。│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㈡自105年7月28日至清償│部份依左開利率之20%加│││││││││││日止,按年息6.35%計│計違約金。│││││││││││算。││├──┼──────┼─────┼──────┼─────┼──────┼──────┼──────┼──────┼───────────┼───────────┤│1-4│5AQQH0000000│104.10.6│34萬元│105.1.29/│94,250.99元│94,250.99元│0元│94,250.99元│㈠105年1月29日起至105│自10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105.7.27│││││年7月27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1.97225%計算。│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㈡自105年7月28日至清償│部份依左開利率之20%加│││││││││││日止,按年息6.35%計│計違約金。│││││││││││算。││├──┼──────┼─────┼──────┼─────┼──────┼──────┼──────┼──────┼───────────┼───────────┤│2│6AQQH0000000│105.3.14│92,200元│105.3.23/│91,541.16元│91,541.16元│0元│91,541.16元│㈠105年4月6日起至105│自105年10月4日起至清償││││││105.10.3│││││年10月3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1.99989%計算。│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㈡自105年10月4日至清償│部份依左開利率之20%加│││││││││││日止,按年息6.35%計│計違約金。│││││││││││算。││├──┼──────┼─────┼──────┼─────┼──────┼──────┼──────┼──────┼───────────┼───────────┤│3-1│6AQQH0000000│105.1.29│30萬元│105.2.24/│91,220.43元│91,220.43元│0元│91,220.43元│㈠105年3月8日起至105│自105年9月5日起至清償││││││105.9.4│││││年9月4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2.00914%計算。│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㈡自105年9月5日至清償│部份依左開利率之20%加│││││││││││日止,按年息6.35%計│計違約金。│││││││││││算。││├──┼──────┼─────┼──────┼─────┼──────┼──────┼──────┼──────┼───────────┼───────────┤│3-2│6AQQH0000000│105.1.29│30萬元│105.2.29/│94,193.5元│94,193.5元│0元│94,193.5元│㈠105年3月10日起至105│自105年9月7日起至清償││││││105.9.6│││││年9月6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2.00677%計算。│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㈡自105年9月7日至清償│部份依左開利率之20%加│││││││││││日止,按年息6.35%計│計違約金。│││││││││││算。││├──┼──────┼─────┼──────┼─────┼──────┼──────┼──────┼──────┼───────────┼───────────┤│3-3│6AQQH0000000│105.1.29│30萬元│105.3.9/│90,373.14元│90,373.14元│0元│90,373.14元│㈠105年3月21日起至105│自105年9月18日起至清償││││││105.9.17│││││年9月17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1.99915%計算。│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㈡自105年9月18日至清償│部份依左開利率之20%加│││││││││││日止,按年息6.35%計│計違約金。│││││││││││算。││├──┼──────┼─────┼──────┼─────┼──────┼──────┼──────┼──────┼───────────┼───────────┤│4│6AQQH0000000│105.1.19│10萬元│105.2.22/│98,232.1元│98,232.1元│0元│98,232.1元│㈠105年3月4日起至105│自105年9月1日起至清償││││││105.8.31│││││年8月31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2.00307%計算。│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㈡自105年9月1日至清償│部份依左開利率之20%加│││││││││││日止,按年息6.35%計│計違約金。│││││││││││算。││├──┼──────┼─────┼──────┼─────┼──────┼──────┼──────┼──────┼───────────┼───────────┤│5│5AQQH0000000│104.12.18│88,916.25元│105.1.4/│88,916.25元│88,916.25元│0元│88,916.25元│㈠105年1月15日起至105│自10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105.7.13│││││年7月13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1.96332%計算。│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㈡自105年7月14日至清償│部份依左開利率之20%加│││││││││││日止,按年息6.35%計│計違約金。│││││││││││算。││├──┼──────┼─────┼──────┼─────┼──────┼──────┼──────┼──────┼───────────┼───────────┤│6│5AQQH0000000│104.12.8│91,704.84元│104.12.18/│91,704.84元│91,704.84元│0元│91,704.84元│㈠104年12月28日起至105│自10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105.6.25│││││年6月25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1.93161%計算。│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㈡自105年6月26日至清償│部份依左開利率之20%加│││││││││││日止,按年息6.35%計│計違約金。│││││││││││算。││├──┼──────┼─────┼──────┼─────┼──────┼──────┼──────┼──────┼───────────┼───────────┤│7│5AQQH0000000│104.12.7│10萬元│105.1.28/│56,470.3元│56,470.3元│0元│56,470.3元│㈠105年2月15日起至105│自105年8月14日起至清償││││││105.8.13│││││年8月13日止,按年息│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1.96390%計算。│左開利率之10%、逾6個月│││││││││││㈡自105年8月14日至清償│部份依左開利率之20%加│││││││││││日止,按年息6.35%計│計違約金。│││││││││││算。││├──┴──────┴─────┴──────┴─────┴──────┴──────┴──────┴──────┴───────────┴───────────┤│合計1,044,334.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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