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731號原告 高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