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趙怡婷 訴訟代理人 葉又銘 被告 趙國盛
趙美惠 趙美玲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趙偉傑 趙偉仰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年12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原告應於文達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㈠被繼承人 趙添夫 完整之遺產稅證明書(應有2頁,共27筆遺產)。
㈡ 陳明 本件究係主張分割部分遺產或全部遺產(按:依法不得
僅請求分割部分遺產)?倘係主張分割全部遺產,請據此更正聲明及遺產項目附表。㈢補提先前未提出之全部遺產所涉不動產之最新登記謄本(如:三重區土地2筆等,須已辦妥繼承登記)。
㈣請依更正後之聲明,重新計算所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㈤倘全部遺產中有包含其他動產,請提出該動產最新之餘額證明。
三、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