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16號上訴人 林清卿
楊自強 林萬成
林金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耀麗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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