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尤柏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俊德 、 尤俊龍 、 尤芳村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791元(000000+250198+500395=0000000),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