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債權人 張晉嘉 債務人 陳政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4年12月21日│200,000元│105年11月23日│CA0000000│├──┼─────────┼───────────┼───────────┼───────────┤│002│104年12月21日│200,000元│105年11月23日│CA0000000│├──┼─────────┼───────────┼───────────┼───────────┤│003│104年12月21日│200,000元│105年11月23日│CA0000000│├──┼─────────┼───────────┼───────────┼───────────┤│004│104年12月21日│200,000元│105年11月23日│CA0000000│├──┼─────────┼───────────┼───────────┼───────────┤│005│104年12月21日│200,000元│105年11月23日│CA0000000│├──┼─────────┼───────────┼───────────┼───────────┤│006│104年12月21日│400,000元│105年11月23日│AD0000000│├──┼─────────┼───────────┼───────────┼───────────┤│007│104年12月21日│400,000元│105年11月23日│A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