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2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原名: 孫慈霞 )、丁○○、戊○○、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孫景鴻 之繼承系統表。
二、孫景鴻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請渪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