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2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23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原名: 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債務人「 徐維芬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原名:徐維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