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96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支票(票號: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BA0000
000、B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