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單。
⒉依法應分擔錢建棚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⒊聲請人長子之父 錢明山 及受扶養人錢建棚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⒍聲請人所有之高雄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⒐聲請人擔任國際巨星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及以騰有限公司,執行
業務股東請說明是否有營業活動、每月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分得股利為若干?若已註銷或停業,亦請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