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鼎璿(原名陳冠廷)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鼎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鼎璿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8
6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