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