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甲○○
號上當事人與被告丙○○、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甲○○應於收受本院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等二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5381號支付命令後,被告丙○○及乙○○已於期限內對該支付命令異議,是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已視為起訴。茲因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是以,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5,246元起訴要件始為具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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