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丁○○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