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禮成
丁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民國100年3月17日本院所為100年度家訴第5號民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應徵第2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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