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3號上訴人即被告 藍政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102年度訴字第7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政舜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藍政舜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73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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