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真理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銘達 訴訟代理人 楊智傑
簡旭成 律師被告 葉能哲
葉守義 吳麗華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部分撤回起訴暨變更聲明狀所載(原告於民國102年1月10日具狀對被告 謝志勳 撤回起訴)。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本件被告葉能哲、葉守義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美彤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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