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47號
原   告  戴瑋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瑋桓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6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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