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8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長慶

選任辯護人陳怡伶律師

李仲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長慶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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