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8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長慶
選任辯護人陳怡伶律師
李仲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長慶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