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29號
原   告  李碧霜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易興業有限
  公司、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
  字第35574號),惟被告告辰易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5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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