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使用建物出入口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83號原告 陳周淑華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被告天母蘭桂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常閻豪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使用建物出入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