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陳彧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93年度繼字第30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根 在之債權人,因陳根生已死亡,其繼承人曾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在案,為了解案件進行,爰聲請閱覽、抄錄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3年度繼字第301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陳根在 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庭108年
5月18日基院華家名108年度司查繼字第98號通知暨其附件、陳根在現金卡申請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各1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陳根在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93年度繼字第301號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