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 鄔秀春 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曾至萱附表:(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聲請人自陳前於民國95年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立債務協商,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毀諾時」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另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聲請人於95年毀諾後起迄今之工作(包含兼職)、期間及薪資為何?並檢附迄今之收入證明(如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薪水袋、扣繳憑單)及97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於95年達成分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10,000元之協議,則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是請說明履行情形及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未履行原協議之情事。
三、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為何?
四、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由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包括起迄日、職稱)及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配偶或子女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由國稅局製發之103至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
七、聲請人、配偶及所扶養親屬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八、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含房貸15,000元、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500元、健保費2,100元、電信網路費1,399元及雜項支出500元,其相關費用支出單據。
九、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貼、低收入補助等等)?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十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三、聲請人 陳明 現有每月收入約3萬元,每月必要支出約2萬5,499元,每月可處分財產約5,000元。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本件聲請即有無實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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