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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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6號聲請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洪O嘉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應於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及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其標的之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復已揭示。
二、聲請人甲○○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其成年之日(即123年7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0元扶養費,屬定期給付涉訟,合計共9年8月(即116月)之扶養費,是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程序標的金額為1,160,000元(計算式:10,000×116=1,16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爰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至聲請人乙○○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5萬元,因其程序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免徵調解聲請費,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高竹瑩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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