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花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徐家翔 被告 莊瑞發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花簡字第26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徐家翔於本院113年度花簡字第263號被告莊瑞發被訴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曹智恒法官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徐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