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25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李添花 被告 沈雲繡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可參)。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訴外人 沈逸賢 前於民國95年間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被告為沈逸賢之連帶保證人,該貸款契約第18條已書立「本借款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7頁反面)。則本件無專屬管轄問題,原告向非合意管轄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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