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9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揚進被告耿啟得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539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0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范揚進共同犯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編號1至14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耿啟得共同犯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分別處附表編號1至14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范揚進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3日在網路聊天室結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大哥」之詐欺集團成年男子(下稱「大哥」),同月底至同年4月間,夥同耿啟得加入「大哥」之詐欺集團,擔任集團內提領詐欺款項工作(俗稱「車手」),其等2人與「大哥」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該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先以附表所示詐術,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大哥」再以行動電話指示范揚進、耿啟得前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中壢火車站置物櫃內,拿取附表所示由該詐欺集團控制利用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密碼,范揚進、耿啟得復持該等金融卡依「大哥」指令,共同前往桃園縣平鎮市○○路萊爾富便利商店(桃園縣平鎮市○○路○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內壢郵局(桃園縣中壢市○○街○○號)等地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再依「大哥」指示,將提領之部分款項,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集團使用之帳戶內,范揚進、耿啟得因而可分得每週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1萬5,000元報酬。嗣經警蒐集上揭詐欺集團犯罪事證,調閱上揭便利商店提領影像紀錄,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 李宏 珠、林 玥慧 、許 榆君 、邱 怡寧 分別訴由 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本案之供述、非供述證據之證據及證明力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62頁正面至第69頁背面),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時狀況,並無顯不可信或違法取得等情況,且經本院認為適當,依前揭規定,本案相關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2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㈠被告范揚進於警詢陳稱:「我大約於99年3月23日在網咖上
聊天室與人聊天,我聽從他的話,前往中壢火車站站內置物櫃收取行動電話作為聯絡之用,我收取金融卡後,都是聽從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電話指示,前往提款機提款,大部分是中壢、平鎮地區,並到他指定的銀行以現金存款方式存入他指定帳號,每次交給『大哥』10萬元分得1,500元酬勞,我已將交付給我的行動電話丟棄,如何收購人頭帳戶我不知道,我只有收到金融卡,至警方查緝為止,大約使用40個提款帳戶,大約1個星期領1百萬元,我每星期大約可分得1萬多元,還有我朋友耿啟得也是集團成員」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087號卷㈠第23頁至第24頁正面);其於偵查中供明:「99年3月23日當天我剛退伍,在桃園縣平鎮市的網咖上網,在聊天室有人問我有無工作,想不想賺錢,我說沒有工作,對方叫我用公共電話打給他,耿啟得在我旁邊,他也沒有工作,對方叫我到中壢火車站的置物櫃,裡面有1支手機和SIM卡,對方都是打到那支手機跟我聯絡,自稱『大哥』的詐騙集團成員打電話到那支手機,然後叫我們去中壢火車站的置物櫃拿提款卡,再由我和耿啟得去提款,提款地點是中壢市、平鎮市便利商店的提款機,薪資是每週1萬元到1萬5千元,是每天都要匯給詐騙集團,但不定時,對方叫我們匯,我們就要匯,地點是在中壢市新民國中旁的彰化銀行新民分行,匯款到詐騙集團成員用簡訊告訴我們的帳號」等語(同上卷㈡第18、19頁);其於原審坦承:「我承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我認罪」(原審卷第49頁正面、第95頁背面、第107頁正面);其於本院亦自白:「我承認犯罪事實」(本院卷第72頁正面),被告范揚進前後自白一致,並無矛盾。
㈡被告耿啟得於警詢陳稱:「我與范揚進接聽詐騙集團首腦提
供之行動電話(NOKIA廠牌,號碼我不知道)發簡訊或直接指示我們2人到桃園縣中壢火車站前的置物櫃,依他告訴我的密碼我去拿提款卡,最少1張最多2張,拿到提款卡後我和范揚進開車在桃園縣平鎮市和中壢市一帶,找有設置提款機
ATM的便利商店,我和范揚進提領現金前詐騙集團首腦會打行動電話進來,指示我們哪1張提款卡先提領現金。我在網咖打電動范揚進問我要不要做事,他說提領金錢而已,問我要不要做,我就說好,隔天他就來載我,我就和范揚進聽從上頭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桃園中壢火車站站內置物櫃收取金融卡做為提領款項所用,SIM卡和手機也是在那收取的,是作為聯絡之用。我和范揚進負責領錢、存錢,有哪些其他成員我不知道,都是稱呼『大哥』男子打電話給我,指示前往提款機提領,大部分都是在中壢、平鎮地區。到他指定的桃園縣中壢市彰化銀行新民分行以現金存款機存入給他,帳號不詳(我都沒有記),存款時間不定時,大約在下午的時候,自稱『大哥』男子就叫我去存,晚上(20時到凌晨1、2點)也有去存,1星期領1次酬勞,都是范揚進給我,1萬元至1萬5千元之酬勞」等語(同上卷㈠第49頁至第51頁);其於偵查中自承:「99年4月間,因為當時我剛退伍,沒有工作,我認識范揚進,范揚進問我有無工作,我說沒有,范揚進就帶我去做領錢的車手。99年4月加入後,不記得總共提領被害人款項幾次,我每天都有出去提領,都是我和范揚進一起去的,有時是我開車,有時是范揚進開車,輪流去領錢,是在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便利商店的提款機。我所使用的SIM卡和手機是誰提供的,我不知道,都是范揚進和詐騙集團的人在網路聊天室接洽,我們再去對方指定的中壢火車站置物櫃拿取SIM卡和手機,就只有一支手機和SIM卡而已。
詐騙集團成員都有指示范揚進或我提款,我們都叫他『大哥』的人與我聯絡。我的薪水是1星期1萬多元,大概是1萬元到1萬5千元之間,薪水是范揚進拿給我的。每天領錢後,如果款項多,就要匯給詐騙集團指定的帳號,幾乎每天都會匯款,匯款地點是在桃園縣新民國中旁邊的彰化銀行新民分行,將款項用無摺存款的方式,存入詐騙集團用手機簡訊告知的帳號」等語(同上卷㈡第16、17頁);其於原審自承:「我承認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我認罪」等語(原審卷第
49頁正面、第95頁背面、第107頁背面);其於本院復自白:「我承認犯罪事實」等語(本院卷第72頁正面)。被告耿啟得前後多次自白,互相一致,核與被告范揚進前揭自白,亦屬相同。
㈢告訴人李 宏珠 於警詢中陳稱:「我是在99年4月8日晚間21時
至22時之間於露天拍賣網路之網頁看到販賣數位相機之資訊,於是我跟自稱 小琪 (賣家帳戶jason00186)索取其聯絡方式,小琪留電話0000000000,信箱jolin0000000@yahoo.
com.tw,MSN:[email protected],即時通:[email protected],之後我就跟一賣家用即時通之方式對答,賣家當時一直要我用轉帳之方式匯款,我當時一直要求面交,但對方一直用藉口推託,我一時相信他並於當天4月8日晚間23時35分匯款到他所指定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臺北萬大路郵局)1萬元整,隔天4月9日晚間6點半左右我再次詢問賣方,他說會在明日(10日)的中午前會將貨品寄到我家,我於4月10日早上上網查看網頁時發現賣家網頁的東西都不見了,也有其他網友在網路上留言說被相類似之詐騙手法詐騙,而且都是電子3C產品,故我發覺是受到詐騙,就在4月10日早上8點左右在網路上報案,賣家在即時通留下0000000000這支手機,我在昨天4月9日下午17時3分第一次打給對方,我在撥上述電話時已變成暫停使用的狀態,因此我也沒有聽過他的聲音,我共遭詐騙1萬元整」等語(前揭偵查卷㈠第148、149頁);其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在通化街住處上網,在露天拍賣網站,購買數位相機,沒有下標,對方用MSN跟我聯絡,要我匯款到指定帳戶,於是我於99年4月8日晚上11點多,在通化街住處樓下便利商店ATM轉帳1萬元到指定帳戶,後來沒有收到商品才知道被騙」等語(前揭偵查卷(二)第243頁)。告訴人 林玥慧 於警詢陳稱:「我於4月8日14時15分許,在雅虎拍賣網路購買,賣家帳號:bmilk73,購買明治奶粉並完成結標,賣家發出e-mail留言要我匯款至銀行代號808帳號:0000-000000000,同日(8日)19時30分許,我前往臺北縣○○鄉○○○路○段○○○號B1(林口 家樂福 )用ATM轉帳,發現轉帳無法成功,出現無此帳號的錯誤訊息,我隨即打電話到0000000000給賣家,反應轉帳無法成功,對方是男性,他就跟我說會再用簡訊傳給我另一個轉帳帳號,約晚間19時40分許收到從+000000000000傳給我的簡訊,帳號是: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我從+000000000000收到簡訊後就馬上在林口家樂福ATM轉帳金額1萬7,520元,我匯款完後有再通知對方,對方說會當天晚上幫我出貨,完成匯款後隔天,回想整個事件經過驚覺異常,因為結標後並非由雅虎拍賣發出匯款通知,而是對方的留言,而賣方一直強調庫存快沒了,要我趕緊匯款給他。4月9日上午約11時,到郵局詢問對方戶頭資料,郵局告知此筆款項已經被對方領出,隨後我再打電話給賣家,手機都關機無法取得聯繫了」等語(前揭偵查卷㈠第154頁);其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在林口家中上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買明治奶粉三箱,金額是1萬7,520元,有結標,一位黃先生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帳到指定帳戶,我當天晚上6點多在林口家樂福地下室的ATM轉帳到該帳戶,隔天沒有收到商品,也聯絡不到對方,才知道受騙」等語(前揭偵查卷(二)第243頁)。告訴人 許榆君 於警詢陳稱:「我於99年4月8日21時17分,在現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4樓,利用自家電腦登入國泰世華銀行網路ATM跨行以第一銀行00000000000帳號轉帳2萬5,150元至郵政儲金局00000000000000帳號進行付款,再於同日21時20分同樣以自家電腦登入國泰世華銀行網路ATM跨行以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號轉帳1萬3,000元至郵政儲金局00000000000000帳號進行付款,共計匯款3萬8,150元,賣家聲稱當天貨品已委託黑貓宅急便宅配,將於4月10日上午可收到貨品,但是我一直等到當日下午15時仍未收到貨品,於是致電至黑貓宅急便查詢宅配狀況,該公司人員表示並未有我的包裹,我即致電賣家再次詢問,賣家的電話已經停話了,我方知被詐騙」等語(前揭偵查卷㈠第158頁)。告訴人 邱怡寧 於警詢陳稱:「99年4月8日在露天拍賣網路購物,購買腳踏車一台,並於當天轉帳,我以7,000元直接購買,後來一直到4月12日收到露天拍賣客服傳來的信件告知賣家已被停權,嘗試聯絡賣家,但都一直聯絡不上賣家,之後聯絡露天客服該如何處理,他告知我去報案,損失7,000元」等語(同上卷第197、198頁)。被害人 龔憶卿 於警詢陳稱:「我於99年4月8日20時許在自宅桃園市○○路○○○○號8樓,上奇摩拍賣網站購買行李箱,並匯款至臺北市萬大郵局(臺北市○○路○○○號)帳號是000-00000000000000,共匯入一筆1萬2,000元」等語(同上卷第138頁)。
被害人 李家豪 於警詢陳稱:「我是於99年4月8日下午16時許,於家中上露天拍賣網向帳號為gillianw的賣家下標購買Mitsubishi除濕機乙台,他說確認我匯款完後,會馬上將貨品寄出,並給我黑貓宅急便的貨物編號:0000000000,但我於4月11日卻尚未收到物品,上黑貓宅急便的網站,也沒查到有該項貨物的資料,於是我便打他的手機要詢問,但他的號碼(0000000000)卻已成為空號,我便發現自己遭詐騙,我在99年4月8日16時58分,在家中利用中華電信MOD匯款到郵局(700)的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匯款金額是4,000元」等語(同上卷第141、142頁)。被害人 楊宗 坤於警詢陳稱:「我於8日22時33分在新竹市○○街的中國信託ATM做第一次匯款2萬9,988元後,於99年4月9日2時41分做最後現金存款2,000元發現被遭詐騙。我於8日21時50分接獲自稱巴西集品廠商的電話(0000000000)告知我網路購物程序錯誤,會導致分期扣款,於是要我至新竹市○○街上的中國信託ATM做轉帳動作,我於99年4月8日22時33分從我中國信託逢甲分行的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作第一次匯款至兆豐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地址:
臺中縣太平市○○○路○○○號),匯款2萬9,988元。之後歹徒以中國信託(來電顯示:0000000000)、新光銀行(來電顯示:0000000000)名義告知我要做處理程序又要我至東大路110號上的彰化銀行,於99年4月9日0時11分及0時13分我分別以6萬6,000元及3萬5,000元存入彰化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地址:臺中市○○路○○號),再於99年4月9日0時33分以2萬9,988元轉帳至兆豐銀行太平分行,之後歹徒又以台新銀行(來電顯示:0000000000)名義告知我整合帳戶,要我到東大路83號的台新銀行ATM處理,我於99年4月9日0時55分以100元現金存入至台新銀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地址:新竹市○○路○段○○○號),之後歹徒跟我說程序有誤,要回到東大路110號上的彰化銀行,於99年4月9日2時38分及2時41分我分別以9萬8,000元及2,000元存入彰化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地址:桃園縣○○鄉○○路○段○號)。
我是於99年4月8日22時33分在新竹市○○街的中國信託ATM做第一次匯款2萬9,988元後,直到99年4月9日2時41分於新竹市○○路○○○號上的彰化銀行做最後現金存款2,000元發現被遭詐騙,轉帳及現金存款共26萬1,076元」等語(同上卷第214頁至第216頁)。被害人 林美虹 於警詢陳稱:「我於99年4月8日20時00分在接到電話(未顯示)是賣家金額錯誤,他們會打電話到銀行會請銀行停止轉帳,然後過5分鐘,再接到行員彰化銀行總行電話(000000000),叫我ATM列印餘額,我就把錢領出,說按錯,連續扣除2萬9,988元2次金額,帳戶不能用,存到其他我先生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我先生 呂國政 2萬9,988元至對方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我在台新銀行(新竹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除2萬9,988元外,另有4萬9,000元、1萬元、5萬元」等語(同上卷第218、219頁)。被害人 邱晟 毅於警詢陳稱:「我於99年3月31日約14時20分在臺中市○區○○路○○○號(興大動植物防檢疫大樓5樓511室)網路拍賣被詐騙,匯款至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及華南銀行豐原分行。我於99年3月31日約14時於網路拍賣(露天拍賣)欲向賣家帳號:cejwgc8585購買數位相機Canon550D,從賣家所留MSN帳號:[email protected]與他取得聯繫,對方提供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開戶人:謝蔡坤、Z000000000,地址:桃園縣新屋鄉後庄村3鄰後庄49之2號),於是我於99年3月31日14時20分到台中市○區○○路○○○號(臺中國光路郵局〈臺中17支〉)以郵局金融卡(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匯款8,000元,匯款後我與對方在MSN上確認匯款資料,因我學長想購買AppleiPhone,於是我於99年3月31日14時59分又匯款5,000元至該帳戶,匯款後對方於99年3月31日15時06分以手機0000000000與我確認是否匯款,我於99年4月1日又以MSN詢問對方何時可以收到物品,對方回答已用宅急便寄出,大約當日17時前會收到,對方詢問是否需要購買其他商品,因為我想購買筆電MacBookPro2.26G,所以對方又提供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於是我匯款2,000元至該帳戶,匯款後我再次跟對方確認匯款,但99年4月2日12時40分我撥打對方手機已暫停使用,MSN也都顯示離線,無法取得聯繫」等語(同上卷第299頁背面、第300頁正面)。被害人 范瑛纓 於警詢中稱:「我是在露天拍賣見到賣家帳號cal_tsai1946在網路上po文,有製作麵包的機器要賣,所以我跟對方在網路談妥之後,於99年4月1日12時30分許從我的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匯款4,000元至對方帳戶內(000-0000000000000),匯完款後,我又返家與對方在MSN交談,發現對方已經不太理我,我心生有異,所以又重回露天拍賣的網頁,發現對方帳號已經被強迫下架,我才知道我被詐騙」等語(同上卷第304頁)。被害人 鍾文星 於警詢陳稱:「我是於99年4月1日在公司(高雄縣鳳山市○○路○○○○○號2樓)上露天拍賣網站購物,拍賣液晶電視商品,於14時42分經通知商品得標,於是我於15時06分至高雄縣鳳山市○○○路(中國信託ATM提款機轉帳),然後於14時45分至18時許與賣家書信往返,確定轉帳及出貨,於18時03分賣家告知電視已請貨運寄出,經隔2小時露天網站通知賣家帳號已被停權,於是我才知道被詐騙,損失1萬2,000元」等語(同上卷第206頁背面)。被害人 曾衍綸 於警詢陳稱:「我是於99年4月1日14時許在家中(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A棟)使用電腦於露天拍賣網路上查詢是否有人在販賣電腦及電視,於露天拍賣網站上查詢到有一個賣家在販賣,於是我直接下標,並以2萬元購得,購得後就開始以露露通及電話(0000000000)聯絡,並雙方取得聯絡後,我就依對方傳的簡訊帳號進行匯款,我於99年4月1日15時15分至高雄市○○區○○街的家樂福以轉帳匯款2萬至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地址是台中縣豐原市○○街○○號),我匯款成後打電話給該名賣家,該賣家稱該物品已寄出,並告知我隔天就會收到,但在我匯款後2個小時露天既通知該賣家已被停權,該名賣家於今天4月6號8時48分另一支手機:0000000000打給我,我當時未接,而且我發現該賣家以不同帳號在網路上行騙,我就知道我被詐騙了」等語(同上卷第310頁背面)。被害人陳 淑惠 於警詢陳稱:「我在99年4月8日20時12分接到自稱是奇摩的東京著衣的賣家,他說我跟他的交易出了問題,設定成12期付款,變成我會被扣1萬多塊,他跟我說待會郵局的行政人員會打電話給我,告知我如何取消設定,之後就有一通自稱郵局的人員打電話過來,叫我趕快去ATM操作以便取消設定,我就趕快去臺灣中小企銀的ATM操作,用我郵局的卡匯入歹徒的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共8,123元整。操作完後,他又打電話過來叫我去渣打銀行改設定,我又跑去渣打銀行用現金存入的方式存入了2筆現金進去歹徒渣打的帳戶00000000000000,共2筆9萬4,000元整。全部匯出3筆錢,總共被騙的金額是10萬2,123元」等語(同上卷第248頁背面)。被害人 傅美 馨於警詢中陳稱:「於99年4月8日19時30分許,一位自稱是奇摩拍賣客服人員打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說我之前在奇摩拍賣網購物時,當時奇摩拍賣網系統正在更新,把我之前的匯款設定,不小心改成要分成10次付款,如果不取消的話,銀行就會每個月自動從我的帳戶扣款,於是我就照該客服人員的指示至ATM操作,於是我就先匯2萬9,989元至該客服人員指定的帳戶(000-0000000000000)」等語(同上卷第252頁正面)。上述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指訴,核與被告2人自白之情節相符。
㈣上揭犯罪事實,並有告訴人 李宏珠 轉帳交易明細表(同上卷
第151頁)、告訴人林玥慧之郵局存摺內頁影印資料(同上卷第155頁背面)、告訴人許榆君網路提款機轉出明細查詢資料(同上卷第160頁)、告訴人邱怡寧露天拍賣網站資料、郵局存摺內頁列印資料(同上卷第165頁至第167頁背面)、被害人李家豪露天拍賣網站資料、交易明細、與賣家MSN之對話資料(同上卷第143頁至第145頁)、被害人 楊宗坤 匯款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213頁背面至第214頁)、被害人林美虹轉帳、現金存入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220頁)、被害人 邱晟毅 匯款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301頁)、被害人范瑛纓郵局存摺內頁影印資料(同上卷第305頁)、被害人鍾文星匯款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308頁)、被害人曾衍綸轉帳存摺內頁影印資料(同上卷第311頁背面)、被害人 陳淑惠 匯款轉帳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349頁)、被害人 傅美馨 匯款轉帳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352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萬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萬大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台新銀行竹科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竹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新光銀行松竹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同上卷第110頁、第112頁至第135頁、前揭偵查卷㈡第301頁至第313頁、第317頁至第321頁、第348頁至第351頁、本院卷第56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5頁)可稽,足見被告2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2人之犯行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應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前段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與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號之詐欺取財罪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分論併罰。
三、原審認被告2人罪行明確,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判決論被告2人共犯詐欺罪,共14罪,其中3次量處有期徒刑4月,餘均量處有期徒刑3月,所定應執行之刑均為有期徒刑10月,並得以易科罰金,雖其所定應執行之刑在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固合於外部性界限。惟查被告2人案發後縱坦承犯行,仍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履行賠償,被告2人在該詐騙集團中擔任「車手」工作提、存款項甚多,犯後並未能提供資料供警方循線查獲更多詐騙分子,被害人中亦有被騙高達約20萬元,被告2人每星期可領高達1萬元至1萬5,000元之報酬,所生危害非小,就其等各罪量處3至4月有期徒刑及全部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尚與比例、公平正義原則有違,依上開判決意旨所示,原審為上開量刑及定執行刑,自有未合,檢察官執此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分別審酌被告2人在詐欺集團橫行、犯案猖獗之際,為詐欺集團吸收擔任「車手」工作,提領詐欺集團詐騙款項,所擔任角色雖屬詐欺集團下游、聽命於集團上手主導指示,然仍助長社會中詐欺犯罪,擾亂金融交易秩序,增加被害人事後追索、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追訴更趨困難,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而本案受害人數共計14人,受騙總額為60餘萬元,被告2人因本案各分得數萬元報酬,2人均全數用罄,雖有賠償被害人意願,然因金額過大無力負擔,迄今分文未償,再審以被告2人前均無遭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2份在卷可考,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改,被告范揚進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現以清潔工程零工為業,月入2萬多元,被告耿啟得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以資源回收為業,月入2萬至2萬5,000元,2人擔任車手時間,暨其2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受害人損害情節、所得犯罪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第二、三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恒寬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日期(民國)│詐術│詐欺金額(新臺│被害人匯款之帳戶│被告2人於詐欺集│主文││││││幣)││團擔任車手之情形││├──┼───┼──────┼────────────┼───────┼────────┼────────┼───────┤│1│龔憶卿│99年4月8日│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在雅虎奇│1萬2,000元│系爭萬大郵局帳戶│范揚進、耿啟得使│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8時許│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行李箱│││用系爭萬大郵局帳│為自己不法之所│││││之虛偽訊息,龔憶卿瀏覽後│││戶之提款卡,於龔│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於自宅桃園市中│││憶卿匯入該帳戶後│將本人之物交付│││││正路1308號8樓上網購買行│││其後有6次提領該│,處有期徒刑叁│││││李箱,並匯款新臺幣(下同│││帳戶詐得款項行為│月,如易科罰金│││││)1萬2,000元至系爭萬大│││。│,以新臺幣壹仟│││││郵局帳戶。││││元折算壹日。│││││││││耿啟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李家豪│99年4月8日│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gillia│4,000元│系爭萬大郵局帳戶│范揚進、耿啟得使│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4時許│nw之賣家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用系爭萬大郵局帳│為自己不法之所│││││站(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戶之提款卡,於李│有,以詐術使人│││││有限公司設置,伺服器位置│││家豪匯入該帳戶後│將本人之物交付│││││:臺北市○○區○○○路2│││,其後有10次提領│,處有期徒刑叁│││││段105號12樓)刊登販賣三│││該帳戶詐得款項行│月,如易科罰金│││││菱牌除濕機之虛偽訊息,李│││為。│,以新臺幣壹仟│││││家豪瀏覽後陷於錯誤而購買││││元折算壹日。│││││,於99年4月8日下午4時││││耿啟得共同意圖│││││58分在家中利用中華電信MO││││為自己不法之所│││││D匯款4,000元至系爭萬大││││有,以詐術使人│││││郵局帳戶。││││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李宏珠│99年4月8日│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自稱「小│1萬元│系爭萬大郵局帳戶│范揚進、耿啟得使│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9至11時│琪」、jason00186之賣家帳│││用系爭萬大郵局帳│為自己不法之所││││許│號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戶之提款卡,於李│有,以詐術使人│││││數位相機之虛偽訊息,李宏│││宏珠匯入該帳戶後│將本人之物交付│││││珠於瀏覽該網站後陷於錯誤│││其後有3次提領該│,處有期徒刑叁│││││,下標購買數位相機,於99│││帳戶詐得款項行為│月,如易科罰金│││││年4月8日下午11時35分,│││。│,以新臺幣壹仟│││││在臺北市○○街○○○號全家││││元折算壹日。│││││便利商店匯款機匯款1萬元││││耿啟得共同意圖│││││至系爭萬大郵局帳戶。││││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林玥慧│99年4月8日│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bmilk7│1萬7,520元│系爭萬大郵局帳戶│范揚進、耿啟得使│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2時15分│3之帳號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用系爭萬大郵局帳│為自己不法之所││││至4時許│站刊登販賣明治奶粉之虛偽│││戶之提款卡,於林│有,以詐術使人│││││訊息,林玥慧瀏覽後陷於錯│││玥慧匯入該帳戶後│將本人之物交付│││││誤而購買,結標後自稱「黃│││,其後有8次提領│,處有期徒刑叁│││││先生」致電要求林玥慧匯款│││該帳戶詐得款項行│月,如易科罰金│││││轉帳,林玥慧則以其先生鄭│││為。│,以新臺幣壹仟│││││有書之提款卡,於99年4月││││元折算壹日。│││││8日下午6時許,於臺北縣││││耿啟得共同意圖││││○○○鄉○○○路○段○○○號││││為自己不法之所│││││B1之ATM匯款1萬7,520元││││有,以詐術使人│││││至系爭萬大郵局帳戶。││││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許榆君│99年4月8日│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在雅虎奇│3萬8,150元│系爭萬大郵局帳戶│范揚進、耿啟得使│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9時許│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皮包之│││用系爭萬大郵局帳│為自己不法之所│││││虛偽訊息,許榆君瀏覽後陷│││戶之提款卡,於許│有,以詐術使人│││││於錯誤而購買,利用自家電│││榆君匯入該帳戶後│將本人之物交付│││││腦於99年4月8日下午9時│││,其後有5次提領│,處有期徒刑叁│││││17分登入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該帳戶詐得款項行│月,如易科罰金│││││ATM跨行以第一銀行111686│││為。│,以新臺幣壹仟│││││081618帳號轉帳2萬5,150││││元折算壹日。│││││元、同日下午9時20分仍以││││耿啟得共同意圖│││││同樣方式登入國泰世華銀行││││為自己不法之所│││││ATM跨行以富邦銀行492496││││有,以詐術使人│││││0000000000帳號轉帳1萬3,││││將本人之物交付│││││000元,共計匯款3萬8,15││││,處有期徒刑叁│││││0元至系爭萬大郵局帳戶。││││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邱怡寧│99年4月8日│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wphsiu│7,000元│系爭萬大郵局帳戶│范揚進、耿啟得使│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7時30分│1971之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用系爭萬大郵局帳│為自己不法之所││││許│站刊登販賣腳踏車之虛偽訊│││戶之提款卡,於邱│有,以詐術使人│││││息,邱怡寧瀏覽後陷於錯誤│││怡寧匯入該帳戶後│將本人之物交付│││││而購買,於99年4月8日下│││,其後有8次提領│,處有期徒刑叁│││││午7時30分許,以網路ATM│││該帳戶詐得款項行│月,如易科罰金│││││方式匯款7,000元至系爭萬│││為。│,以新臺幣壹仟│││││大郵局帳戶。││││元折算壹日。│││││││││耿啟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楊宗坤│99年4月8日│詐騙集團成年成員自稱「巴│2萬9,988元│兆豐商業銀行太平│范揚進、耿啟得使│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9時50分│西集品廠商」99年4月8日│2萬9,988元│分行帳號第017068│用系爭台新銀行竹│為自己不法之所││││至翌(9)日│下午9時50分許電話告知楊││00000000號帳戶│科分行帳戶之提款│有,以詐術使人││││上午2時許│宗坤網路購物程序錯誤,將├───────┼────────┤卡,於楊宗坤匯款│將本人之物交付│││││導致分期扣款,要求楊宗坤│6萬6,000元│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入該帳戶後,其後│,處有期徒刑肆│││││至新竹市○○街中國信託銀│3萬5,000元│分行帳號第009004│有1次提領該帳戶│月,如易科罰金│││││行ATM為轉帳動作,致楊宗││0000000000000號│詐得款項行為。│,以新臺幣壹仟│││││坤陷於錯誤而反覆操作轉帳││帳戶││元折算壹日。│││││,於同日下午10時33分許至├───────┼────────┤│耿啟得共同意圖│││││翌日上午2時41分許,陸續│100元│系爭台新銀行竹科││為自己不法之所│││││轉帳其後金額至各該帳戶內││分行帳戶││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9萬8,000元│彰化商業銀行南崁││月,如易科罰金││││││2,000元│分行帳號第009579││,以新臺幣壹仟│││││││00000000000帳戶││元折算壹日。│├──┼───┼──────┼────────────┼───────┼────────┼────────┼───────┤│8│林美虹│99年4月8日│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撥打電話│2萬9,988元│彰化商業銀行北屯│范揚進、耿啟得使│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8時至10│予林美虹,佯稱網路購物金││分行帳號第009402│用系爭台新銀行竹│為自己不法之所││││時許│額錯誤及自動櫃員機操作錯││00000000000號帳│科分行帳戶之提款│有,以詐術使人│││││誤,帳戶無法使用,須先存││戶│卡,於林美虹匯款│將本人之物交付│││││款至其他帳戶云云,致林美├───────┼────────┤入該帳戶後,其後│,處有期徒刑肆│││││虹陷於錯誤,分別將其夫呂│4萬9,000元│系爭台新銀行竹科│有9次提領該帳戶│月,如易科罰金│││││國政金融機構中之存款2萬│1萬元│分行帳戶│詐得款項行為。│,以新臺幣壹仟│││││9,988元於99年4月8日晚│5萬元│││元折算壹日。│││││上8時23分轉入指定之彰化││││耿啟得共同意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第00││││為自己不法之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有,以詐術使人│││││或將現金4萬9,000元、1││││將本人之物交付│││││萬元及5萬元分別於99年4││││,處有期徒刑肆│││││月8日下午10時44分、同日││││月,如易科罰金│││││下午10時56分、同日下午10││││,以新臺幣壹仟│││││時40分存入系爭台新銀行竹││││元折算壹日。│││││分行帳戶。│││││├──┼───┼──────┼────────────┼───────┼────────┼────────┼───────┤│9│邱晟毅│99年3月31日│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cejwgc│8,000元│土地銀行中壢分行│范揚進、耿啟得持│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2時許│8585之帳號在露天拍賣網│5,000元│帳號第0000000000│系爭華南銀行豐原│為自己不法之所│││││站刊登販賣數位相機之虛偽││29789號帳戶│分行帳戶之提款卡│有,以詐術使人│││││訊息邱晟毅上網瀏覽後陷於├───────┼────────┤,於邱晟毅匯款入│將本人之物交付│││││錯誤,於99年3月31日下午│2,000元│系爭華南銀行豐原│該帳戶後,其後有│,處有期徒刑叁│││││2時20分,於臺中市南區││分行帳戶│6次提領該帳戶詐│月,如易科罰金│││││國光路297號之郵局匯款8,0│││得款項行為。│,以新臺幣壹仟│││││00至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元折算壹日。│││││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耿啟得共同意圖│││││。該詐欺集團成員復以販賣││││為自己不法之所│││││AppleiPhone及筆記型電腦││││有,以詐術使人│││││為由,詐騙邱晟毅,致邱晟││││將本人之物交付│││││毅陷於錯誤,於99年3月31││││,處有期徒刑叁│││││日下午2時59分匯款5,000││││月,如易科罰金│││││元至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帳號││││,以新臺幣壹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元折算壹日。│││││,及2,000元至系爭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帳戶。│││││├──┼───┼──────┼────────────┼───────┼────────┼────────┼───────┤│10│范瑛纓│99年4月1日│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cal-ts│4,000元│系爭華南銀行豐原│范揚進、耿啟得持│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12時許│ai1946之帳號在露天拍賣網││分行帳戶│系爭華南銀行豐原│為自己不法之所│││││站刊登販賣麵包機之虛偽訊│││分行帳戶之提款卡│有,以詐術使人│││││息,范瑛纓上網瀏覽後陷於│││,於范瑛纓匯款入│將本人之物交付│││││錯誤而購買,並於99年4月│││該帳戶後,其後有│,處有期徒刑叁│││││1日下午12時30分許,匯款│││10次提領該帳戶詐│月,如易科罰金│││││4,000元至系爭華南銀行豐│││得款項行為。│,以新臺幣壹仟│││││原分行帳戶。││││元折算壹日。│││││││││耿啟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鍾文星│99年4月1日│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在露天拍│1萬2,000元│系爭華南銀行豐原│范揚進、耿啟得持│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2至3時│賣網站刊登販賣液晶電視之││分行帳戶│系爭華南銀行豐原│為自己不法之所││││許│虛偽訊息,鍾文星上網瀏覽│││分行帳戶之提款卡│有,以詐術使人│││││後陷於錯誤而購買,並於當│││,於 鍾文興 匯款入│將本人之物交付│││││日下午3時6分至高雄縣鳳│││該帳戶後,其後有│,處有期徒刑叁│││││山市○○○路之中國信託銀│││8次提領該帳戶詐│月,如易科罰金│││││行,匯款1萬2,000元至系│││得款項行為。│,以新臺幣壹仟│││││爭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元折算壹日。│││││││││耿啟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曾衍綸│99年4月1日│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在露天│2萬元│系爭華南銀行豐原│范揚進、耿啟得持│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2至3時│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電腦及電││分行帳戶│系爭華南銀行豐原│為自己不法之所││││許│視之虛偽訊息,曾衍綸上網│││分行帳戶之提款卡│有,以詐術使人│││││瀏覽後陷於錯誤而購買,並│││,於曾衍綸匯款入│將本人之物交付│││││於99年4月1日下午3時15│││該帳戶後,其後有│,處有期徒刑叁│││││分至高雄市○○區○○街之│││8次提領該帳戶詐│月,如易科罰金│││││家樂福,匯款2萬至系爭華│││得款項行為。│,以新臺幣壹仟│││││南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元折算壹日。│││││││││耿啟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陳淑惠│99年4月8日│詐騙集團成年成員自稱為東│8,123元│系爭新光銀行松竹│范揚進、耿啟得持│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8時許│京著衣之賣家撥打電話予陳││分行帳戶│系爭新光銀行松竹│為自己不法之所│││││淑惠,佯稱網路交易發生錯│││分行帳戶之提款卡│有,以詐術使人│││││誤,導致設定成分期扣款,├───────┼────────┤,於陳淑惠匯款入│將本人之物交付│││││須在提款機前操作取消云云│8萬元│渣打商業銀行平鎮│該帳戶後,其後有│,處有期徒刑肆│││││,致陳淑惠陷於錯誤而操作│1萬4,000元│分行帳號第05206│2次提領該帳戶詐│月,如易科罰金│││││轉帳,將8,123元轉入系爭││000000000000號帳│得款項行為。│,以新臺幣壹仟│││││新光銀行松竹分行帳戶內。││戶││元折算壹日。│││││詐欺集團成員復接續佯稱││││耿啟得共同意圖│││││須前往渣打商業銀行改設定││││為自己不法之所│││││云云,陳淑惠復陷於錯誤,││││有,以詐術使人│││││而於自動櫃員機前分別將現││││將本人之物交付│││││金8萬元、1萬4,000元存││││,處有期徒刑肆│││││入渣打商業銀行平鎮分行帳││││月,如易科罰金│││││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壹仟│││││帳戶。││││元折算壹日。│├──┼───┼──────┼────────────┼───────┼────────┼────────┼───────┤│14│傅美馨│99年4月8日│詐騙集團成年成員自稱為奇│2萬9,989元│系爭新光銀行松竹│范揚進、耿啟得持│范揚進共同意圖││││下午7至8時│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傅美││分行帳戶│系爭新光銀行松竹│為自己不法之所││││許│馨,佯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分行帳戶之提款卡│有,以詐術使人│││││更新時,導致設定成分期扣│││,於傅美馨匯款入│將本人之物交付│││││款,須在提款機前操作取消│││該帳戶後,其後有│,處有期徒刑叁│││││云云,致傅美馨陷於錯誤而│││4次提領該帳戶詐│月,如易科罰金│││││操作轉帳,於99年4月8日│││得款項行為。│,以新臺幣壹仟│││││下午8時16分將2萬9,989││││元折算壹日。│││││元轉入系爭新光銀行松竹分││││耿啟得共同意圖│││││行帳戶。││││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