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李簡宗
葉歐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6年6月5日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於106年6月22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㈡被告葉歐溪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6月22日以買賣原因向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l06年板登字第123280號收件字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聲明為:㈠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6月5日之買賣行為及於106年6月2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葉歐溪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6月22日以買賣原因向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l06年板登字第123280號收件字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原告先位之訴訴之聲明係主張被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李簡宗請求確認上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葉歐溪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備位之訴訴之聲明係以被告間縱認非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然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移轉行為有損害原告之債權,原告併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葉歐溪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原告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應塗銷登記之不動產交易價額計算之,而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以債權額計算之,並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9萬元,又該建物總面積為121.47平方公尺,是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約為2,186,
460元(計算式:90,000元/㎡×121.47㎡×1/10×2=2,186,
460元),另原告主張對被告李簡宗之債權額為265,19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86,4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70元,尚不足19,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9,8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翠茹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段││1250││42│20分之1│├─┼───┼────┼───┼───┼───┼─┼─────┼───────┤│2│新北市○○○區○○○段││1251││109│20分之1│├─┴───┴────┴───┴───┴───┴─┴─────┴───────┤│備註:起訴狀誤載為臺中市。│└──────────────────────────────────────┘┌─┬──┬───────┬────────────────────┬────┐│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號│--------------│建物層次│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範圍││號││建物門牌│││(建號)││├─┼──┼───────┼──────┼──────┼──────┼────┤│3│2059│新北市板橋區府│層數:4層│││10分之1││││中段1250、1251│層次:3層│││││││地號│面積:121.47│││││││--------------││││││││新北市板橋區大││││││││東街43之2號│││││├─┼──┼───────┼──────┼──────┼──────┼────┤│4│2060│新北市板橋區府│層數:4層│││10分之1││││中段1250、1251│層次:4層│││││││地號│面積:121.47│││││││--------------││││││││新北市板橋區大││││││││東街43之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