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清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95年6月20日聲請人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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