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九四號
聲請人尚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尚逸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叁萬捌仟肆佰元│DC0七三八三一││││甲○○│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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