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8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八九一號
聲請人義憲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義憲 代理人 林玉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六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六五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D0六六八九一─八││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