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七二號
聲請人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四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原於九十年二月三日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伍萬玖仟叁佰伍拾│AD0六五二三四││││司董烱𤋮│││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