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二六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乙○○○│台灣銀行南門分行│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陸萬叁仟壹佰元│AD七0三0二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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