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二八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北投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錫棟 訴訟代理人 姚國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二四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志虹貿易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忠孝分行│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貳萬元│AD一六三二五三││││ 林春如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