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07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劉柏樂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柏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柏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柏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