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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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凱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罰執字第315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凱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凱銘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附表:受刑人劉凱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犯罪日期110年09月29日110年07月06日110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379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38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43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沙簡字第575號110年度沙簡字第619號110年度沙簡字第649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08日110年11月29日111年0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沙簡字第575號110年度沙簡字第619號110年度沙簡字第6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1月11日111年01月21日111年05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2,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000元。臺中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241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犯罪日期110年08月21日110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395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39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沙簡字第88號111年度沙簡字第88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01日111年03月0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沙簡字第88號111年度沙簡字第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6月20日111年0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備註編號4至5,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