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貳佰貳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在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路○○○○號騎樓(阿威檳榔攤)違法擺設電子遊戲機具「黃金豹」1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案件,為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99年2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上址查獲,當場查扣被告甲○○所有上開電子遊戲機具1臺(含IC板1塊)及上開機具內之現金合計共新臺幣(下同)220元,該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甲○○係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論處之罪,然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9年度偵字第3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按(警卷第14頁、第16至17頁);而扣案之IC板1塊,係被告甲○○所有並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扣案現金合計220元,則係在上開電子遊戲機具內查獲,屬被告甲○○所有因上開犯罪所得之物等節,亦均經被告供述明確(參警卷第5至6頁、99年度偵字第3233號卷第6至7頁),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