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林雅婷 債務人 鄭嘉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