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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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務人 沈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元,及其中陸萬肆仟零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