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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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九○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供述扣案之蝴蝶刀,係借住朋友 阿偉 處查獲,非被告所有,可能是阿偉的等語,原審未傳訊阿偉訊明,顯未盡調查之能事,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云云。惟查獲蝴蝶刀之處所,係在彰化市○○路○段○○○巷十二─九號,並非被告住處之彰化縣○○鎮○○路二五之四號五樓。縱非阿偉所持有,亦不能以在非被告住處查獲蝴蝶刀,因被告在場,即認被告為蝴蝶刀之持有人。上訴人執前詞上訴,未提出其他證據供調查,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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