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387號債權人合勝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鴻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謙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依聲請狀所示,請求金額66,200元係包含數期管理費,且各期費用之清償日均有不同,自不得均以98年5月份管理費之應繳納日為利息起算日;如無法表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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